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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4日 08:4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手机上买足彩的app: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军区动员局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的相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手机上买足彩的app:就读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学院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学费补偿或者贷款代偿的资助对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录用的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高职)的毕业生和在校生。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对象: 

1.2009年(含)以后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 

2.2011年(含)以后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3.2013年(含)以后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 

4.2015年(含)以后直接招收为军士的毕业生; 

5.2019年(含)以后录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二)学费减免资助对象: 

1.考入学院后保留入学资格服义务兵役或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录用,退役或者退出后复学的原录取新生; 

2.在校期间保留学籍服义务兵役或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录用,退役或者退出后复学的原在校生; 

3.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等统一考试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 

(三)以下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资助资格: 

1.部队编制员额缩减; 

2.国家建设需要; 

3.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4.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 

5.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 

第五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服兵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服兵役资助标准: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二)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专业设定学费标准执行; 

(三)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服兵役资助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 资助申请流程

第八条 服兵役资助申请材料: 

(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通知书》;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 

3.财务处缴费证明; 

4.《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5.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费减免: 

1.《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 

3.《复学审批表》。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反正面打印)并提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基础信息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并向学生发放《入伍通知书》。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二级学院。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汇总二级学院收集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手续。 

第十条 学费减免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报到后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申请表Ⅱ》,并提供退役证书复印件、复学审批表,提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基础信息审核。 

(二)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Ⅱ》(原件)中学生的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申请服兵役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学院。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年度服兵役资助经费使用需求逐级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通知财务处及学生(或委托人)。财务处将补偿、代偿和资助资金发到学生的账户中。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帮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学校对其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国家资助及教育资助的资金设专门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院对服兵役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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