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潍坊职业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4日 08:08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产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提高房产使用效益,参照《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根据《潍坊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财资[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房产是指产权归属学院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的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 

第三条 房产分为公用房和居住房两大类。 

1.公用房根据使用主体分为: 

(1)学院党政部门用房; 

(2)二级学院用房; 

(3)公共服务用房; 

(4)经营性用房。 

2.居住房根据房屋功能分为: 

(1)学生宿舍; 

(2)教师公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房产管理实行学院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统筹房产的规划建设和配置管理;使用部门作为二级管理单位,承担本部门房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责任。遵循“统一调配、定额核算、动态调整、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资产的学院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基建、后勤服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1.审议、修订和完善全院各类房产管理制度,指导职能部门开展房屋管理工作; 

2.讨论研究全院房产资源优化配置、空间布局调整方案;研究解决学院房产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3.对违反房产管理和使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4.其它房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院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学院房产利用规划、科学配置;制定房产管理实施办法及分配调整方案;房产清查、数据统计;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等。 

第七条 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房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房产移交

第八条学院新建、改造及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产及资料应当及时移交,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房产实体及相关工程资料。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接管房产实体,建立资产台账和明细账,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3.安全保卫部门协助验收并负责消防和技术防范设施的监管工作。 

4.后勤服务部门负责接管水、电、暖、冷、气等设施,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5.信息中心负责接管网络设备及维护事宜。 

6.档案馆负责接管学院新建、改造房屋的整套工程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办理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并做好审核与归档工作。 

7.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和房屋资产的财务入账手续,并按照资产金额通知资产管理处登记入账。 

第四章 房产配置、使用和处置

第九条 学院房产的配置与使用应服从学院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功能定位。 

第十条 学院党政部门用房,是指学院党政部门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职级、结构等,实行“定额配置、超额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用房,是指各二级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及附属用房。该类用房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际需求,按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实验实训条件等核定面积,实行“整体配置、自主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活保障的用房,包括各类公用教室、公共机房、图书馆、档案馆、学生食堂、学生浴室、消防用房、危险化学品仓库、公用礼堂、体育场馆、医疗中心用房及后勤基础设施用房等。该类用房学院参照国家规划建筑指标,按照“统一调配、各自管理”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总量,综合配置。各相关使用部门作为房屋使用主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学院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经营性用房、临街经营性用房、校外单位及服务于学院的商业网点用房等。该类用房按照“有偿使用、委托经营”的原则,全额收取租金和水电费,租金和水电费上缴学院。临街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委托给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校内的服务类商业用房,仅限于满足师生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由后勤服务部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由公寓中心负责总体调配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公寓,指滨海校区北区和南区教师公寓,按照《潍坊职业学院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因机构变动或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公用房,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重新核定该机构用房配置总量并负责办理用房调配或收回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公用房可以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前提下进行内部再配置,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有权收回各部门或个人闲置一年以上的房产。 

第十九条 教职工退休、辞职或调离前,须将所使用的房屋资源交还学院。 

第二十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房产,使用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出租、出借收益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应定期对全院房产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帐卡相符、帐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房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房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拆除)、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等。经学院批准同意的房产处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产管理责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调配给各部门的公用房只能自行使用,未经学院同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利用所使用、委托管理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规定的活动。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学院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对违反本条款的部门和个人,学院将收回所涉及房屋,收缴所得收益,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对其使用的房屋负有消防、治安等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对使用的房屋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规行为而不及时整改、疏于管理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房产资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管理细则,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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